为了加强学院及各系、室的安全管理工作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,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,坚持安全工作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同时也为了增强全院师生的安全意识,达到教育事故责任人和警示他人的目的,以杜绝各类大小安全事故的发生,特制定此条例。
1. 凡因思想麻痹、工作失职,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受损、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称为责任事故;非人为原因,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事故,称为非责任事故。
2. 实验室责任事故认定:
重大责任事故(记为:一级事故):实验室发生爆炸、水灾、溢水、漏电、触电及等导致人身伤害事故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后果;
严重安责任事故(记为:二级事故):实验发生爆炸、水渍、溢水、漏电、触电等情况,经实验室人员及时控制,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,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一般安全事故(记为:三级事故):实验室未关门、实验无人看管(未发生事故)、实验违章操作、实验室溢水等试验隐患,造成轻度经济损失及损害,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3.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:
对责任事故责任人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院内通报、取消年度评优资格、扣发岗位津贴、罚款、年度考评不合格、校纪处分,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① 发生一级责任事故,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书面检查,对事故责任人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;并根据经济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,适当进行扣发岗位津贴、罚款、年度考评不合格、校纪处分,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。
② 发生二级责任事故,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书面检查,对事故责任人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③ 发生三级责任事故第1次,由实验室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口头警告;第2次,由实验室负责人再次进行口头警告,并通知系、室负责人;3次及以上,按二级责任事故处理。
由责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。
4. 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。所在实验室应当天口头分别向实验室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报告,一周内上报“事故调查简报”。
5. 发生事故要坚持“五不放过”(原因没有查清、教训没找到、责任没分清、预防措施没制定、教育没进行不放过)。
6. 对工作失职和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者,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,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。
7. 安全第一是每位教职员工的责任,在发现有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发生时,每个人都有责任劝说、阻止、报告和进行施救,对积极防患和积极施救的师生将给予表扬和奖励,对事不关己、熟视无睹者,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。
8.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。
9. 本条例从发布即日起执行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临床医学院
2016年7月